2006年11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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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拘1月补偿11万
湖州中院调解一起国家赔偿案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慕雨

  本报讯  日前,湖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湖南人钟某提起的一起赔偿案件进行听证。经过听证和法院主持调解,钟某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补偿协议,被错误刑事拘留31天的钟某一次性获得补偿11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10月15日凌晨,湖州市公安局爱山派出所辖区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湖南人钟某被认定为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年11月3日,钟某被批准刑事拘留,12月27日,钟某被换押到湖州市看守所。到2006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对钟某解除了刑事拘留,并撤销案件。钟某于当天释放,至此,钟某被拘留31天。在关押期间,钟某的手指被一同关押的其他人压伤,后经其个人委托鉴定为10级伤残。
  钟某释放后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公安机关复议认为,钟某被错误刑事拘留31天,应予赔偿,但其手指受伤是意外原因引起,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今年10月8日,钟某向湖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公安机关赔偿146万余元。钟某还提出,他在被拘留前已经接到参军入伍通知书,因被刑拘,失去了参军的机会。
  湖州中级法院审查该案后认为,钟某被错拘的事实已经复议机关依法确认,理应依法获得赔偿。考虑到钟某的实际情况,为使其尽可能在经济上获得一定补偿,湖州中院在召开听证会后,多次与赔偿义务机关进行沟通。最终钟某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补偿协议,并当场拿到11万元的补偿款。